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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公示

2024年第1号)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和《济宁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济医院字〔2023〕62号)有关规定,受组织部委托,审计处成立审计组,自2024年12月12日起对36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原任主要职务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1

王慧云

药学院院长

2013.04

2024.10

2

甘立军

附属医院院长

2019.01

2024.10

3

刘传新

精神卫生学院院长

2021.06

2024.10

4

曲相艳

宣传部部长

2018.05

2024.01

5

邓世春

附属医院党委委员、书记

2022.02

2024.02

6

孙冰

中西医结合学院院长

2015.12

2024.02

7

王传军

临床医学院党委书记

2021.06

2024.03

8

刘宝旨

信息技术中心主任

2009.04

2024.03

9

王传功

基础医学院院长

2016.07

2024.04

10

陈廷

教务处处长

2013.03

2024.08

11

王凌波

纪委副书记

(离任审计时间自2021.06起)

2018.08

2024.10

12

尹国才

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处长(部长、主任)

2021.06

2024.10

13

崔月华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

处长(部长、主任)

2021.06

2024.10

14

高鸿

实践教学管理处处长

2021.06

2024.10

15

孔庆胜

科研处处长

2013.03

2024.10

16

刘宁

研究生处处长

2018.12

2024.10

17

李如科

审计处处长

2021.06

2024.10

18

郑如冰

资产管理处处长

2019.10

2024.10

19

丁国军

后勤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处长

2021.06

2024.10

20

王伟

保卫处处长

2018.12

2024.10

21

朱建文

离退休干部党委书记

2021.06

2024.10

22

刘瑞文

团委副书记

2018.05

2021.06

团委书记

2021.06

2024.10

23

费孔军

机关党委书记

2021.06

2024.10

24

郭子林

基础医学院党委书记

2013.04

2024.10

25

刘博

临床医学院院长

2021.06

2024.10

26

高广志

第二临床医学院党总支书记

2018.12

2024.10

27

张秋生

护理学院党总支书记

2021.11

2024.10

28

毕于建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2021.06

2024.10

29

孔繁之

医学信息工程学院院长

2010.06

2024.10

医学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

2021.06

2024.10

30

刘兆民

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

2013.04

2024.10

管理学院院长

2016.08

2024.10

31

付嘉

法医学与医学检验学院院长

2021.06

2024.10

32

张良

任城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5.10

2024.10

口腔医学院党总支书记

2018.12

2024.10

33

曹勇

康复医学院党总支书记

2018.12

2024.10

34

秦峰

医药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

2021.06

2024.10

35

李雪梅

图书馆馆长

2021.06

2024.10

36

王书福

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主任

2021.06

2024.10

审计人员将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审计组联系。

人:翟昱

联系电话:0537-3616125

办公地点:太白湖校区办公楼217

电子邮箱:sjc@mail.jnmc.edu.cn

特此公示!

附件: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济宁医学院委员会

济宁医学院审计处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41212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