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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浅谈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

时间:2024年09月09日浏览次数:1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探索如何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的具体举措,也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通过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在监督贯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贯通协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贯通协同机制有待完善。一是监督协同性不强。长期以来,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各司其职、各自为政,由于各部门在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监督力量的联动性、协同性不强,各监督机关仍存在各自为战、衔接不畅等问题,导致对接沟通不够紧密,有的区域被重复监督,有的区域则成为“死角”无人监督。二是工作统筹有待增强。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领导干部的“经济体检”,审计年度一般为3年,纪检巡察侧重于“政治体检”,巡察年度一般为5年。审计和纪检巡察监督周期和监督侧重点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各取所需”,很难做到步调一致,协同合作。

(二)信息共享渠道有待畅通。一是日常沟通机制有待加强。市本级虽然与各部门联合出台了协调联动制度,但目前主要在制定年度经责审计计划时与联动部门会商,其余多数为审计部门单方面汇报沟通,联动部门主动反馈较少,尚未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协同机制。如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将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巡察机关已成为常态,但移送结果反馈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提高反馈时效。二是业务信息交流共享不充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获取资料、调查取证、相关资料查询、数据共享等方面未形成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造成监督效果不佳,甚至容易产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对同一事项判断不一致的问题。

(三)监督成果运用有待增强。一是联合整改机制还未建立。目前,市本级已明确要求,审计要将其他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必审内容,纪检巡察机关也要将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但对于如何向其他监督机关反馈被监督单位整改不到位、长期未整改等情况还缺少流程规范;联合整改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各监督部门未能联动跟踪、督促被监督单位问题整改情况,一些问题很难整改到位,甚至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二是监督成果综合运用有待提高。目前各部门主要关注查出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针对联合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尚未明确如何对这类监督成果进行综合运用,以扩大监督成效。

(四)贯通协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专业人员流动性大。目前,监督贯通工作仍基于现有部门和人员开展,未组建专门的机构队伍,导致联合监督人员在相关政策把握、沟通协调、经验总结、成果转化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如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的同时,额外承担了巡察巡视任务,在审计全覆盖和审计机关人员力量配备未增加的情况下,参与巡察巡视的审计人员很难固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联合监督工作效果。此外,审计机关每年抽调大量的审计骨干参与巡视巡察工作已经成为常态,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考核评价机制有待健全。参与联合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尚不健全,缺少反映参与人员工作业绩、日常表现的全面考核评价结果,参与人员的付出未得到合理反馈,导致参与联合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

二、加强贯通协同工作的对策建议

围绕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通过完善机制、信息共享、成果联动和人员统筹等,持续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高效,不断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一)深化贯通协同机制建设,真正实现常态长效。结合两办《规定》要求和我市探索实践经验,以市委审委会的名义出台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借助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这一平台,继续细化工作统筹谋划、日常沟通协作、线索移送督办和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各部门职能特点和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各方监督需求,将共同关注的领域和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做到审前充分协商、审中协作配合、审后结果共用;对于监督重点和关注方向一致的监督项目,建立统一进驻时间、协同开展工作、同步推动整改的协同工作机制,避免重复、消除监督盲区。同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在联合监督过程中,定期沟通各方发现的重要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及时纠正错误、低效率的工作措施,最大程度发挥监督效能。

(二)完善信息共通共享机制,真正实现事半功倍。建立重大问题、重点事项信息报告互通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发现的典型性、苗头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靶向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常态化移送办理反馈机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移交问题线索是否成立等结果,并将典型案例的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推动各监督部门数据分析平台的交互联动,实现数据共享、分析疑点共享,切实提升联动监督成效,如联合打造“监督信息库”,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审计报告、违纪人员处理情况等信息汇总起来,由各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取使用。

(三)强化联合监督成果运用,力争做到标本兼治。建立联动整改机制,各部门联合督促整改,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督促被监督单位排查风险隐患、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有序衔接、互为补充的整改监督链条,同时共享相关成果,减少被监督单位负担,提高监督效率;针对个别被监督部门虚假整改或者长期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开展追责问责。对联合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要共同研究,深入剖析存在的体制机制漏洞,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专项治理建议,适时开展联合专项调查,最大化的发挥利用监督成果。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切实提升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四)加强监督人员统筹整合,真正做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监督联动专门机构,在人员力量配备上,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作,根据监督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知识储备等情况进行分类,建立各专业领域的人才资源库,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为开展协同监督提供人才支撑;建立监督力量互通机制,审计机关可以在派出审计人员参与巡视巡察工作时,学习谈话技巧、简洁高效的办案程序,提高查处案件线索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派出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学习审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核查经济事项的能力。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审计科研 【工作研究】浅谈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