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济医院字〔2023〕62 号
时间:2023年06月27日浏览次数:194
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济宁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备案制度。每年年底,由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基建计划和修缮计划,审计处据此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凡计划变更或临时增加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审计处。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统一组织管理,可采取审计处自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及时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计费用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分别由学校和施工单位承担,学校承担的部分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14日提交跟踪审计申请,包括立项任务书或申请报告的批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等;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将招投标文件、合同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条 审计处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章 审计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中约定需审计后结算的,均应进行审计结算,不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中约定为固定金额的,管理部门提供详实的材料后直接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造价结算;
(三)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的内容
(一)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及金额是否合理;
(二)审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完整;
(三)审核与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工程项目预算的符合程度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手续是否完备;
(二)结算造价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结算的工程量、价格等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变更原因是否合理,追加工程量审批手续是否合规,签证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等;
(四)复核初审结果是否完整、准确等。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审计程序
(一)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依据提供的资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初步审核结果,征求管理部门意见后,修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并出具审核报告;审计处将审核报告送达资产管理处和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初审后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收到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后及时组织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的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施工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限不受相关规定限制;
(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施工单位、初审造价咨询单位、复核造价咨询单位、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定案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章认可后生效,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四)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报院长批准,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财务处负责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
(二)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三)受托审计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处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送达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如发生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认可审计结果的情况时,审计处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自接到通知书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如在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其认可审计结果。
第五章 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处做好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第二十条 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管理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报告;
(二)学校年度预算批复材料、会议纪要;
(三)设计合同、图纸、方案及相关资料;
(四)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经编制单位盖章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并附电子文档;
(六)其他相关评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管理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报告;
(二)施工合同原件及招投标文件(副本);
(三)经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纸、工程量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四)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等;
(五)竣工验收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造价人员专用章的工程项目结算书;
(七)工程量计算书;
(八)其他相关结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务核算总账、明细分类账;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一)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审计中获悉的业务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审计业务资格等,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审核报告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泄露审计中获悉的业务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代建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建议管理部门对其提出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等,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或合同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审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济宁医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及其它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济医院字〔2003〕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评审申请表
2.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初审表
3.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报审表
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评审申请表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编号: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地 点 |
| |||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
| 联系人、电话 |
| |||
设 计 单 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预算编制单位 |
| 报审金额(元) |
| |||
已批复预算金额(元) |
| |||||
申请单位对以下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有 无 | 页 数 | |||
1 | 立项任务书或申请报告的批文 |
|
| |||
2 | 年度预算批复材料、会议纪要 |
|
| |||
3 | 工程设计合同、图纸、方案及相关资料 |
|
| |||
4 | 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
|
| |||
5 | 需要说明的内容 |
|
| |||
6 | 预算编制单位签字盖章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纸质版,软件版和导出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审计处办公电话:0537-3616126
说明:此表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具实填写后报送审计处。
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初审表
初审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
根据施工情况,请据实填写以下初审内容(每项必填): |
1、施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 |
2、有无追加的工程内容,请说明并提供相关签批资料(含材料价格)。 |
3、有无隐蔽工程,请说明并提供相关签批资料(含材料价格)。 |
4、施工过程中对学院设施有无损失、损坏需要赔偿的情况,请说明。 |
5、是否存在由于工程质量、进度、延误工期等需要罚、扣款的情况,请详细说明。 |
6、提供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负担的水、电费金额。 |
7、对施工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如果发现有虚报的工程量及工程内容,请另附具体说明。 |
8、施工手续办理情况,为本工程项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请详细说明。 |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填报人:
部门负责人:
说明:此表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具实填写后报送审计处。
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表
报审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地 点 |
| |||
施 工 单 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监 理 单 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报 审 单 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开 工 时 间 |
| 竣 工 时 间 |
| |||
合 同 价 |
| 报 审 价 |
| |||
已 付 款 |
| 资 金 来 源 |
| |||
备 注 |
| |||||
报送单位对以下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有 无 | 页 数 | |||
1 | 立项任务书或申请报告的批文 |
|
| |||
2 | 工程决算书(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 |
|
| |||
3 |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
|
| |||
4 | 工程竣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 |
|
| |||
5 | 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
|
| |||
6 | 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
|
| |||
7 | 甲方供料资料(含采购合同、价格清单、出入库资料) |
|
| |||
8 | 施工组织设计图 |
|
| |||
9 | 隐蔽工程记录 |
|
| |||
10 | 招标文件 |
|
| |||
11 | 投标文件 |
|
| |||
12 | 验收报告 |
|
| |||
13 | 施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
|
| |||
14 | 已开进度款发票复印件 |
|
| |||
报审人签字: 审计处签收:
办公电话:0537-3616126
说明:此表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具实填写后报送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