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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0年06月08日浏览次数:1115

为深入加强我省高等院校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字〔2016〕39号)的要求,对我省高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密切联系群众、改进调查研究等有关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调研不得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杜绝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等形式主义;不得召开没有实际意义的汇报会、座谈会;不得请人代写调研报告;不得抄袭他人调研成果。

二、严格执行出国(境)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领导及学校内设机构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四、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有关规定。校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牟取不当利益。

五、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有关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所属单位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校级领导干部参加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违规领取劳务报酬。

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学校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组织公款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混淆内外宾接待开支;不得列支应当由被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不得超标或变相超标配备、

购买公务用车;不得将公车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违规租用车辆;不得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八、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不得超标或变相超标配备或使用办公用房;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办公用房不得表面整改、实则违规;不得超标准配置办公家具。

九、严格执行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学校不得借会议名义违规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借举办会议、干部教师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

十、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不能违规使用本单位公车、公物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得借机敛财。

各高校党委、纪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央和省委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执行,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要从严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要按照有关精神严格执行。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深入调研分析本单位“四风”问题的新动向新表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细化相关办法措施,既要有利于工作开展,又要坚持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把纪律挺在前面;要强化追责问责,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要根据情形,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以问责常态化倒逼责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