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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年07月03日浏览次数:1105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自2019年起,省级财政加大教育资金优化整合力度,设立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019年5月21日


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教育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等,确保财政教育政策有效落实、预算安排合法合规。

(二)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和任务清单,对投入政策影响、资金支出进度、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第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教育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结合全省教育发展实际,提前谋划、整体布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布局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师资队伍、学生资助等大类资金规模。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负责制定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教育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建立教育发展资金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教育厅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并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九条    教育发展资金预算采取零基方式编制。对同类或投向相近的项目,归并整合为一个项目统一管理;对金额小、分配散、效益低、交叉重复的项目及长期固化项目,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分类进行清理规范;对无细化政策内容、无项目库支撑、无详细资金测算的项目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条  教育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任务清单,包括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教育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七个方面:

(一)基础教育。聚焦扩大优质资源和改善办学条件,重点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等。

(二)职业教育。聚焦基础能力建设和技能型人才培养,重点用于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质量工程提升项目等。

(三)高等教育。聚焦省属高校内涵水平提升和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用于开展高校“双一流”建设和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深入实施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提升民办高校基础能力等。

(四)师资队伍。聚焦专业素质提升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用于各教育阶段教师培训、公费师范生培养、师范生实习支教等。

(五)学生资助。聚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更好接受教育,重点用于落实从幼儿园到大学各项学生奖励资助政策等。

(六)教育单位正常运转。保障省级教育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和业务类项目支出等。继续按照统一核定办法和管理制度执行。

(七)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教育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项目库建设,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在预算申报之前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成本、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单位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项目单位绩效目标编制情况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推进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规定前提下,将中央教育资金纳入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框架进行统筹规划,一并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形成资金合力。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将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审核无意见的,省财政厅及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八条  教育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一)对基础教育改善条件、扩大资源等方面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下达,分配因素由学生规模、财力状况等补助因素,工作推进、任务完成、地方投入等奖励因素组成,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资金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

(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生资助等据实结算民生政策资金,按照学生人数、政策标准、分担办法等分配下达,由市县和学校按要求落实好相关政策。

(三)对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省教育厅制定申报条件、遴选办法、资助标准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验收等,通过竞争择优、以奖代补等方式遴选确定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一般不要求项目单位安排配套资金。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九条  除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生资助等各级共担的民生政策资金外,教育发展资金不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教育发展资金下达后,省教育厅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育发展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现有教育发展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活动,应当早谋划、早决策,切实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教育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加强对教育发展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是教育发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强化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全周期跟踪问效,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教育厅组织项目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组织专项重点评价;建立政策和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清理和退出到期政策、绩效低下政策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通过数据信息分析、综合核查等方式,对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结合单位自评及省教育厅重点评价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复核。省财政厅建立预算执行反馈和预警核实处置机制,每年分三次将6月、9月、11月份的资金支出进度通报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按要求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逐级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安排教育发展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并扣减预算指标,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省财政厅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二)省教育厅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资金各具体项目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