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设立小金库问题
时间:2019年07月01日浏览次数:2222
“小金库”定义: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该类资产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罚没收入;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
主要表现为: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的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常用于:
1、以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为借口,以补贴、奖金或实物的方式滥发乱奖给干部职工,一般人人有份,差别不大,多发生在节日、年终或举办某种活动之时;
2、大吃大喝、到处游山玩水、经常出入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等开支不便公开在财务账上的行为;
3、为了拉关系,或为了得到上级领导的提拔重用,或寻求保护伞,经常到处送礼或替上级领导付这样那样的账;
4、购置特殊物品,如为领导购置手提电脑、手机等;
5、非法从“小金库”中领取款项进行私分;
6、个别单位负责人或掌管“小金库”的人乘“小金库”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之机,用假发票或白条报销等手段私吞“小金库”资金。
案例:
北京某高校国际教育学院原院长赵某在学院成立后,通过一家物业公司为留学培训学员租了宿舍。2006年初,有关部门审计认为他们没有物业经营项目,不能往账上存住宿费。最终决定,收取的住宿费由下属刘某保管,成了“小金库”。后来,赵某和刘某等人决定以刘某名义开立私人账户,将款全部汇入,由赵某掌握密码。赵某、刘某、张某、刘某共同商量后,由身为讲师的刘某操作,将住宿费241万元以发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一起私分。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