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济宁医学院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8年10月09日浏览次数:415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审计及学校审计处对各部门(单位)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四条  建立学校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整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由院长召集,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听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整改中的困难和问题,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文件和规定,组织开展审计整改督查。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制度,落实责任主体。

(一)上级部门对学校的审计,院长为审计整改工作总负责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校领导是分管范围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学校审计处对各部门(单位)的审计,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高度重视。通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工作方案,落实审计整改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和完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

(一)上级部门对学校进行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依照省市相关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处负责拟定学校审计整改方案、收集并汇总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二)审计处对各部门(单位)的审计,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整改或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审计部门同意后,酌情延期。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深化整改落实。

(一)审计处要加强与被审计部门(单位)及审计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对审计整改提出建议,根据整改工作方案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二)审计处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及审计相关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三)审计处对审计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四)对于外部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因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同整改的问题、历年整改不到位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屡审屡犯等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问责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席会议讨论,交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 对审计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经联合督办后仍未完成整改的;
  •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的;
  • 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 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必要的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内容中公布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建议的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