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大额资金支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07月10日浏览次数:694
济 宁 医 学 院
大额资金支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济宁医学院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开展经济活动,支付经费为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部门预算经费、省市级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其他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年度预算大额资金支出实行联签制度。三人审查小组每周四下午会签一次,审查合格单据加盖审签章,学校总会计师、校长签字后由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特殊需求支出按《济宁医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级学院(系、部)财务报销程序的通知》(济医办字〔2016〕46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部门将发票、预付款收据或付款申请单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连同完整的附件材料交学校财务处初审。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对签字完备、资料齐全的发票进行审核,审核资金支付的额度、签字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应附经济合同协议、集体研究决策资料、原始单据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是否完备,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提交大额资金支出审查小组会审。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大额资金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大额资金支出发票、单证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部门在向学校财务处送达大额资金支出凭证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支出,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条 涉及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维修改造或基建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是依法依规履行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需提供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件作为审查依据,必须符合学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基建及维修改造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第十条 以下事项大额资金支出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不需经过大额资金支出审查小组审查:
1.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业年金及其他)及住房公积金。
每年发放一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每年发放一次的采暖补贴。
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包括人事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按照国家或学校管理规定支付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在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
2.按照国家或学校规定(例行)发放的学生生活补贴、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助学贷款等。
3.代扣代缴、代收代支(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资助金、特困生求职补贴)、上缴各类税金等款项。
4.水费、电费、取暖费及提取工会经费的支付。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审查程序使用大额资金的。
2.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不按规定接受审查的。
3.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资金、利用虚假业务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额资金支出审查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大额资金支出审查小组职责
1.小组成员要自觉增强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对学校大额资金支出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学校党委授予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履行审批职责,审查人员有权制止和拒绝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支出。
3.充分讨论,详细分析,民主决策,审批联签,审查过程要有据可查。
4.每笔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查结果,审查小组各成员签字认可。
5.按照中央、山东省和学校党委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大额资金支出情况公开力度。
6.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大额资金支出的动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