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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06月20日浏览次数: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拨款以及学校出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包括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日照校区管理办公室和学校成立的建设项目工作组。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确保建设资金来源可靠,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应待资金落实后再行组织建设立项。建设资金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省发改委或省政府采购部门批复的预算金额,且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为学校建设工程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投资计划、大额变更和工程财务决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在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等提出详细方案,配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建设工程的资金筹措、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等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自行采购活动,签订施工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全过程审计,对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管理的联动机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应加强沟通协调,对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等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建设工程功能、质量、进度的前提下有效控制投资,做到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前期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包括拟建项目规模、功能要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内容,经学校审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审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投资计划,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组织设计工作,加强设计管理,进行优化设计,既要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失控,又要避免为控制投资而减少建设项目计划的功能、面积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书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审核所需的全部资料,对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管。

第十八条 招标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的清标工作。资产管理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对合同进行审签。

第四章  中期控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变更和签证的审核。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加强现场签证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和签证的条件、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等按照《济宁医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既要履行审计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又要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符合规定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第五章 后期控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将竣工结算审计所需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按照《济宁医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及其它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结算审计中,如存在原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涉及的、定额或招标清单未包含的、因争议较大无法确定材料单价的情况,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会议纪要,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定工程总造价超出施工合同金额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超出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并向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报告。如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变更,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8〕1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施工缺陷、违法分包、终止合同等情况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进行索赔。双方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