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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审计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3年12月10日浏览次数:206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和规范审计处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全体员工。审计处处长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审计处明确各科室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科室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处内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禁止使用明火。严禁随意拉设电线,禁止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下班后应自觉关闭各项电源及空调风机开关。  

第五条  发生火灾应迅速向“119”和学校保卫部门报警,现场人员应组织力量抢救生命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  

第六条  每年节假日前需对处内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