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时间:2013年06月17日浏览次数:111
济宁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监督和评价学校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内部管理和实现办学目标。
第三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胜任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学习,坚持实行岗位资格和继续教育制度,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七条 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资金管理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对学校固定资产、材料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对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处级以下负责财产、物资工作的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学校和所属单位(或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进行评审;
(五)对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六)参与各项招投标活动及经济合同签订;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
(八)对审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九)对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二)参加学校与经济有关的会议,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或部门)、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后,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每年向学校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其他单位(或部门)均不能对外委托审计。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配合、拒绝审计或不提供所要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者,学校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将及时予以处理;对打击报复、侮辱内部审计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