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及其它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3年06月17日浏览次数:80
济宁医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及其它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建筑工程及修缮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竣工决算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上级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和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院用各类经费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院大型建筑、安装等工程必须按照学院《招投标工作的补充规定》要求确定施工队伍,合同签定后,副本报审计处备案。
第四条 基本建设及修缮项目经学院研究同意立项后,由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开工前把立项任务书或申请报告批文附件等资料报审计处备案,否则不予审计结算。
第五条 审计处对施工中的工程项目派出审计工作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并做好现场记录。
第六条 凡需审计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竣工验收结束后,修缮工程十五天内,基建工程二个月内必须将工程决算等材料报审计处,由审计处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决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未经审计办理工程结算而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时将用款计划副件,报审计处备案。
第九条 工程项目决算的报审工作由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报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工程项目决算的全部资料。资料不全审计处有权拒收,因提供资料不真实而产生的后果,由提供资料的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上报的工程决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或工程项目任务书);
(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书;
(三)由工程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四)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招标中标书、工程图纸;
(五)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用工签证资料;
(六)按合同规定由甲方采购的设备、材料的合同(或招标中标书)、价格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
(七)隐蔽工程资料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八)与工程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工程项目报审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初审和核对,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初审内容包括:
(一)对照工程任务书审核工程完成情况;
(二)施工过程中对学院设施有无损失、损坏需要赔偿情况;
(三)由于工程质量、进度、延误工期等需要罚、扣款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报审的决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签收,必要时审计处有权要求报审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由审计处、报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进一步核实解决。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决算经过审计处审计后,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报院长批准,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对那些专业性较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