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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资产交接暂行办法

时间:2013年06月17日浏览次数:87

济宁医学院资产交接暂行办法  

为明确学校资产管理责任,做好资产交接工作,根据《济宁医学院关于岗位变动工作交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内部调整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进行资产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私自处理(带走、转送、丢弃或卖出等)资产。  

第二条  交接流程  

(一)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处通知纪委、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参加交接。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规定列出资产交接清单,包含: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金额、使用人、存放地点、购置日期、生产厂家、现状等。大型仪器设备需附技术档案(含随机购入的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维修联系方式)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  

(三)离任人员和接任人员根据资产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对盘亏和盘盈的资产据实填写,按管理规定进行账目调整,并对资产在用状况进行确认。  

(四)交接清单中全部内容确认无误,离任和接任人员认可后签字,其他人员签字证明。  

第三条  对交接过程中发现损坏、丢失的资产按《济宁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办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处理处置意见并报请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  对盘盈的各类资产,按《济宁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条  离任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院领导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离任人员应当对所移交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交接清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