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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的管理规定

时间:2013年06月17日浏览次数:78

关于签署对外经济合同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经济合同签署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同,是指学院及学院所属各部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与外单位签订的包括货物、工程、协作、加工、投资、合资、借贷、租赁、服务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同(包括以学院名义代各附属医院签署的仪器设备合同)。  

第三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必须按照学院的规定,由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洽谈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代表学院单独与外单位洽谈经济合同。  

第四条  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规范的合同文本拟订合同,无规范文本的合同需经法律顾问审核。  

第五条  学院对外经济合同必须以“济宁医学院”名义签署,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院领导或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学院内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本部门、单位及个人的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第六条  学院设制“济宁医学院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按规定使用登记;学院的其它印章和各部门、单位的印章均不能用于签署对外经济合同。否则,学院不予承认。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合同签署权限用印,即必须有有权签署人亲自签字方可使用“济宁医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经济合同除按合同文本规定的份数外,还需增加学院办公室、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原件各1份作为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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