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济宁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3年06月12日浏览次数:119

济宁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济医院字201357号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签。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为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校拨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协调办理委托事宜。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审计处对其经费财务决算进行的审签。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以下简称“自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对科研项目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6.科研经费是否专项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财经法律的行为。  

(二)自审与委托的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分工情况,以及针对学校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3.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4.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重点关注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5.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如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6.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各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后,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报经费决算报表,并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印鉴)手续。  

2.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出具委托书,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第六条办法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二)自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学校科研处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经学校领导批示立项后,审计处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2.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3.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处、财务处、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4.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处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5.在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处及财务处意见,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7.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   

8.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依据科研处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选定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在审计处领导下进行科研经费审计;   

2.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征求科研处、财务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意见反馈沟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六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研处和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3.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由财务处签字、盖章)和固定资产清单(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  

4.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处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二)自审及委托审计科研经费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会计报表;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7.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7项资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宁医学院  

                                                            201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