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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济医院字〔2023〕62 号

时间:2023年06月27日浏览次数:192

济宁医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济宁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审计处组织实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学校全面审计及各类专项审计的部门、单位和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部门、单位,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的被审计部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责任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中离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六条  责任部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责任部门、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整改或落实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酌情延期。

第七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原因分析、拟采取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限;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深化整改落实。审计处建立审计问题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已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清单)”“正在整改及尚未整改问题清单”对接及动态管理。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时,同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一并送达责任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收到整改结果清单后将两个清单对接,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协同责任部门、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督促责任部门、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对审计整改进行督查。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结果。审计委员会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分析,确定审计整改督查对象和事项。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督察对象和事项,提交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责任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审计处。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审计处将督查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督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二)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三)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

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提交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报告校领导,落实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拒绝或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处因履行职责不当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以下行为,学校亦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重大错误的;

(二)应在规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审计整改情况的;

(三)应核实审计整改真实情况而未核实或核实明显有误的;

(四)应按规定及时移送整改落实情况而未移送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各委员单位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一)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部门、单位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部门、单位党政工作要点重点工作的检查范围,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

(五)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发展规划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项目的检查范围,应当作为学校中长期规划重要依据;

(七)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八)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程序进行通报和公告;

(九)资产管理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政采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附件1

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             

问题清单序号

与报告对应关系

问题摘要

涉及金额

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

1

 

 

 

 

2

 

 

 

 

3

 

 

 

 

4

 

 

 

 

5

 

 

 

 

6

 

 

 

 

审计处(盖章):      审计处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2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盖章):           

问题清单

(请按照附件1填列)

整改结果清单

序号

与报告

对应关系

问题摘要

已整改

正在整改

尚未整改

整改措施

已采取措施和进度

完成时限

主要

原因

拟整改

措施

完成

时限

 

 

 

 

 

 

 

 

 

 

 

 

 

 

 

 

 

 

 

 

 

 

 

 

 

 

 

 

 

 

 

 

 

 

 

 

被审计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