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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济医院字〔2023〕62 号

时间:2023年06月27日浏览次数:194

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济宁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备案制度。每年年底,由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基建计划和修缮计划,审计处据此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凡计划变更或临时增加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审计处。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统一组织管理,可采取审计处自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及时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计费用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分别由学校和施工单位承担,学校承担的部分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14日提交跟踪审计申请,包括立项任务书或申请报告的批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等;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将招投标文件、合同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条  审计处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强化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章  审计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中约定需审计后结算的,均应进行审计结算,不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中约定为固定金额的,管理部门提供详实的材料后直接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造价结算;

(三)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的内容

(一)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及金额是否合理;

(二)审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完整;

(三)审核与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工程项目预算的符合程度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手续是否完备;

(二)结算造价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结算的工程量、价格等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变更原因是否合理,追加工程量审批手续是否合规,签证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等;

(四)复核初审结果是否完整、准确等。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审计程序

(一)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送审;

(二)审计处依据提供的资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初步审核结果,征求管理部门意见后,修正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并出具审核报告;审计处将审核报告送达资产管理处和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初审后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收到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后及时组织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的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施工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限不受相关规定限制;

(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施工单位、初审造价咨询单位、复核造价咨询单位、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定案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章认可后生效,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四)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报院长批准,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财务处负责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

(二)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三)受托审计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处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送达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如发生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认可审计结果的情况时,审计处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自接到通知书后,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如在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其认可审计结果。

第五章  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处做好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第二十条  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管理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报告;

(二)学校年度预算批复材料、会议纪要;

(三)设计合同、图纸、方案及相关资料;

(四)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经编制单位盖章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并附电子文档;

(六)其他相关评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管理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报告;

(二)施工合同原件及招投标文件(副本);

(三)经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纸、工程量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四)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等;

(五)竣工验收报告;

(六)经施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造价人员专用章的工程项目结算书

(七)工程量计算书;

(八)其他相关结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务核算总账、明细分类账;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一)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审计中获悉的业务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审计业务资格等,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审核报告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泄露审计中获悉的业务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代建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建议管理部门对其提出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等,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或合同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审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济宁医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及其它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济医院字2003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评审申请表

2.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初审表

3.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报审表

 

 

 

 

 

 

 

 

 

 

 

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评审申请表

 

申请时间 :                      

编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联系人、电话

 

设 计 单 位

 

联系人、电话

 

 预算编制单位

 

报审金额(元)

 

已批复预算金额(元)

 

申请单位对以下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序号

                

     

     

1

立项任务书或申请报告的批文

 

 

2

年度预算批复材料、会议纪要

 

 

3

工程设计合同、图纸、方案及相关资料

 

 

4

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5

需要说明的内容

 

 

6

预算编制单位签字盖章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纸质版,软件版和导出版

 

 

 

 

 

 

 

 

 

 

 

 

 

 

 

 

 

 

 

 

 

 








申请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审计处办公电话:0537-3616126

说明:此表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具实填写后报送审计处。

     



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初审表

 

初审单位(盖章):           时间:                    

编号:

项目名称:

根据施工情况,请据实填写以下初审内容(每项必填):

1、施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

2、有无追加的工程内容,请说明并提供相关签批资料(含材料价格)。

3、有无隐蔽工程,请说明并提供相关签批资料(含材料价格)。

4、施工过程中对学院设施有无损失、损坏需要赔偿的情况,请说明。

5、是否存在由于工程质量、进度、延误工期等需要罚、扣款的情况,请详细说明。

6、提供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负担的水、电费金额。

7、对施工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如果发现有虚报的工程量及工程内容,请另附具体说明。

8、施工手续办理情况,为本工程项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请详细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填报人:                                          

部门负责人:

 

说明:此表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具实填写后报送审计处。





济宁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审表

报审时间:                     

编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施 工 单 位

 

联系人、电话

 

监 理 单 位

 

联系人、电话

 

报 审 单 位

 

联系人、电话

 

开 工 时 间

 

竣 工 时 间

 

合 同 价

 

报 审 价

 

已 付 款

 

资 金 来 源

 

   

 

报送单位对以下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序号

                

     

     

1

立项任务书或申请报告的批文

 

 

2

工程决算书(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

 

 

3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4

工程竣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

 

 

5

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6

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7

甲方供料资料(含采购合同、价格清单、出入库资料)

 

 

8

施工组织设计图

 

 

9

隐蔽工程记录

 

 

10

招标文件

 

 

11

投标文件

 

 

12

验收报告

 

 

13

施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14

已开进度款发票复印件

 

 








报审人签字:                 审计处签收:

办公电话:0537-3616126

说明:此表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具实填写后报送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