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济宁医学院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施办法

时间:2013年06月12日浏览次数:72

济宁医学院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济医院字201356号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处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和科研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附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有经费收入的独立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通过对学校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院长任主任,院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六条 学校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组织部的委托,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人、财、物等特殊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进行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需经组织部核准。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要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组织部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审计校领导同意,审计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必须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合法;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5.组织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单位和本人是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9.组织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7.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4.组织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院、系、部、馆、处、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7.组织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附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4.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5.各项经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9.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0.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校内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及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后30天内将整改或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学校印发的《济宁医学院关于处级以下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济宁医学院  

                                                   201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