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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对外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07月10日浏览次数:250

济 宁 医 学 院

对外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合同协议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政府采购、自行采购类合同协议执行《济宁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对外合同协议必须以“济宁医学院”名义签署,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协议。

除法定代表人外,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者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第四条  合同协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根据部门、单位职责及业务范围确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属于本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内的条款进行审核;不能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原则上由经费管理部门、单位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对外合同协议管理责任人,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对外合同协议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审查小组负责对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进行审查。

第二章  合同协议的签订

第六条  合同协议的拟定及审批流程:

合同协议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拟定,并就主要条款与对方商谈。拟定稿报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法律顾问对合同协议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对合同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稿再经审查小组审核合格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请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印章。

合同内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签订前须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拟定合同协议时应进行初步审查:

1.审查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经营(业务)范围等;

2.审查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审查合同协议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4.审查合同协议基本条款是否完备,包括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变更和解除、违约及违约责任、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条款等。

第八条  审查小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决策审查。主要审查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决策过程,查看是否经决策机构同意。

2.主体审查。主要对拟签订合同协议主体的合法真实进行审查,查看合同协议主体是否取得相应授权。

3.合法性审查。主要对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查看合同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4.政策性审查。主要对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查看合同协议主要条款是否违反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章。

5.可行性审查。主要对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查,查看合同协议标的约定要求是否详细、明确,履约方式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6.风险性审查。主要对拟签订合同协议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合理分担合同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查看违约责任是否进行了合理约定。

7.完整性审查。主要审查拟签订合同协议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全面,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提交审查时应包含以下材料:

1.签订合同协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资料;

2.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或分管校领导的批示;

3.合同协议订立的依据;

4.合同协议主要条款确定的依据;

5.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初步审核的合同协议书。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印章。单份合同协议文本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合同协议文本应当优先采用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或格式文本,个别条款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示范文本,并经法律顾问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使用。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合同协议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存档工作。合同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学校档案馆归档,复印件送交对外合同协议审查小组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经授权擅自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审批、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害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涉外合同应使用为中文文本。如采用外文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做好文本审核。因翻译不准确、内容不一致使学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生纠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